央行等十部门发文 重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
最近,虚拟货币交易风起云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欺诈、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
九月二十四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进一步防范和处置炒作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重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价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完全是非法金融活动,严加禁止,坚决依法取缔。通告说,有关部门将加大力度打击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虚拟货币犯罪活动。
目的
遏制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
中央银行一位官员说,近几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猖獗,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
根据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从事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除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继续进行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明确
像比特币这样的货币没有法定地位。
他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和一致的。通告再次强调,采用非货币主管部门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帐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太币等所谓的稳定币,包括泰达币,并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价的法律地位,无法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通告明确规定,虚拟货币兑换是一种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虚拟货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因特网向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对从事有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提醒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所有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产品,违反公序良俗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举措
创建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通告说,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要建立部门协作、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个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级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活动。
与此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控预警。央行、网信办完善货币监管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的准确性和效率。加强对涉及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监管。各部、地区要加强网上监控、离线摸排、资金监督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核查机制。
另外,还要建立多维、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与处置系统。财管、网信、电信局、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紧密合作,从切断支付渠道到依法处理相关网站及手机应用,综合施策,要强化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面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